问题 | 用假币行贿贪污罪是否既遂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以假币进行贿赂贪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问题,需依据实际案件情况做出具体分析。
若行贿者意图通过假币这种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且已将假币成功送达至国家公职人员手上,那么从行为表现来看,行贿罪无疑已经成立。 然而,假如该名国家公职人员在收受假币后立即发现并坚决拒绝对其进行接收,甚至立刻采取报警措施,那么行贿者可能由于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无法实现其行贿目的,从而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未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及第三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中包含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若行贿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则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因此,若行贿者确实曾利用假币实施行贿行为,但随后又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此事,那么他很可能会面临相对较为轻微的处罚。 总而言之,以假币进行贿赂贪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中的确包含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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