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既遂需要对方收下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严格规定,行贿罪的成立并不必然取决于受赠方实际上接受了馈赠。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为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利益目的,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财务的行为,就已经足以构成行贿罪。 即便国家公职人员并未实际收取相关财物,但倘若行为者存在赠送财务的意图以及实际实施的动作,便可能依照法律被定义为行贿犯罪。 因此,在评定行贿犯罪是否确已完成时,并不一定需要对方确实接收了财物,关键在于行为者是否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了财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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