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股东权利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的判断应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若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程度,且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进行了非法活动,均可被视为挪用资金罪。
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而对于挪用数额特别巨大者,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若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务的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担任公务的人员身上,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已将挪用的资金全数退还,则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此情况下,情节轻微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总而言之,挪用股东权利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上述各项条件,同时还需充分考虑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是否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是否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多方面因素。 若挪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且涉及金额达到较大或巨大程度,则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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