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挪用公款罪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具体判定标准如下: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的工作人员,并且需要私自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
其次,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并且在三个月之内未能及时归还给原单位,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的程度,并且行为人将这笔资金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者是进行了非法活动。 最后,对于那些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而对于那些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至于那些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人,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的判定标准则主要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在案件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如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法院将会酌情考虑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者,甚至有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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