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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贿罪如何认定既遂与未遂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对行贿犯罪的构成要素明确规范为:是由为了获取非法权益而向国家公务人员送出财物的行为所组成。对于行贿罪的既遂状态及未遂状况的确定,应当视乎该行贿行为是否已然实现其谋求不当利益的意图这一关键因素来加以判定。若行贿行为已圆满完成,且国家公务人员也已实际接收了财物,然而尚未动用其职务权力为行贿者谋求不当利益,则此种情况有可能被视为行贿罪的未遂形态。反之,若国家公务人员已经运用职务权力为行贿者谋求到了不当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的既遂状态。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对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进行认定时,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例如,若行贿行为尚未完全完成,但已接近完成阶段,并且国家公务人员已经明确表达愿意接受财物并计划利用职务权力为行贿者谋求不当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视为行贿罪的未遂形态。总而言之,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必须基于行贿行为是否成功实现谋求不当利益的意图这一核心要素来进行判断,同时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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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1: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