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可否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对于贪污类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减刑的可能。这一法律条文详细阐述了对于贪污罪名的相关制裁措施,同时,在其第三款部分进一步指出,如若涉及贪污罪行的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身所犯罪行,表现出真诚的忏悔之意,并且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以防止或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其情节符合上述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所有情形,那么他们将有机会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另外,倘若犯罪情节等其他因素均符合相关要求,人民法院有权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之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但是在此之后,罪犯将被终身监禁,而且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和假释。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之下,贪污罪的确具备减刑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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