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的三种行为方式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行为人利用职权之便,擅自挪用到个人处,用于实施非法活动。
只要公款被挪作他用,用于诸如非法集资、赌博等违法行动,便足以构成严重的挪用公款罪。 此类行为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素质与公众财产权,同时也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与后果。 因此,上述人员若出于非法活动的目的而挪用公款,必将遭受法律严惩。 2.行为人利用职权地位之优势,私自占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并从中谋取利益的情况,其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类行为中的“营利”行为均指向于经营、投资、购置股票、炒房地产等经济效益显著的活动。 3.行为人运用职权,将公款挪用到个人账户,且该款项数量达到较大规模且累计时间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者。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下属单位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以及他们通过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派遣至民营企业及其他组织中任职的人员,如果存在以上行为,将按照我国刑事法律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的定罪量刑。 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在被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及时归还挪用的资金,司法机关有权酌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尤其是那些性质较轻的案件,甚至可能被撤回起诉或者完全赦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