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信用社主任是否能构成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农村信用社的从业人员并不属于贪污犯罪的主体范围。
贪污犯罪,即指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者,在其职务之便的运用下,通过大肆地侵吞、盗窃、欺诈乃至其他违法手段,来恶意占有公共财务资源。 然而,这并不包括那些接受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正轨事业单位以及广大群众团体的委派和授权,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与运营的人员,他们若是同样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此类手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话,同样要依据贪污罪法律条款追究责任。 通常来说,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被划分为两类: 国有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 其中,国有金融机构主要由国家全额投资或拥有控股权的金融机构构成; 而民间金融机构则主要包括各类金融组织及业务机构,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 尽管目前许多农村信用社已经完成体制改革成为农村商业银行,但它们本质上仍然保持着地方集体金融组织或者说社区型地方金融机构的属性。 这些金融机构在实施公司制度操作机制时,已经偏离了原本集体性质的特征,慢慢转变为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或者说股份合作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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