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定义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乃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之便,或进行侵吞、盗取、诈骗等非法方式,将公有财物据为己有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里所说的“公有财物”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类财产:(1)国家全权掌控的财产; (2)由广大工会成员共享的财产; 以及(3)专用于扶贫救济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物或是专项基金。 此外,在国家政治机关、国营企业、行业联合企业及民众组织的管辖、运用乃至运输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财产也应被视为公有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