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恶意透支行为罪的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恶意透支行为罪的明确划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是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大规模的透支行为; 其次是对透支所得资金肆意挥霍,毫无节制; 第三是在透支之后,选择逃逸、变更联系方式,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第四是抽逃、转移资金,隐藏个人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偿还; 最后是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非法或犯罪活动。 一般而言,如果持卡人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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