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惩罚措施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四点:
首先,犯罪实施者必须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这一特定类型人士。 其次,贪污罪所侵犯的标的物,即公共财产,故此其涵盖范围包括国有资产、劳动大众共同持有的财富以及专用于扶贫救困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捐赠款或专项基金。 再次,犯罪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犯罪意图,即故意犯罪。 最后,在犯罪行为方面,贪污罪通常体现为利用职务职权之便,侵占、盗取、骗取或使用其他违法手段占有公共财产等诸多方式。 对于贪污罪的惩治措施,我们应当视情节轻重而定,相应的刑罚包括: 第一种情况是贪污金额在一定额度内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程度较轻的犯罪情节时,应判处被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更为恶劣,则可能会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监禁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要罚款。 第二种情况是贪污金额较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程度稍高的犯罪情节,这时可能需要面临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外加罚金或没收财产。 然而,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甚至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极度受损,那么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者甚至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同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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