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警是受贿罪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宪法规则,我们可以明确,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那些在国家各机构(如私人企业、行业协会等)内,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此外,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协警”这一称谓,通常是指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人员,他们的职责范围可能涵盖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侦查各类案件等多个方面。 然而,对于协警是否能够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我们必须要对其身份和职责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若协警是受到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委派,并在此基础上从事公务活动,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他们很可能会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具备成为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资格。反之,如果协警并非受委派从事公务,或者其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属于公务范畴,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失去了成为受贿罪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在实践案例中,是否将协警认定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若协警确实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并且在其职务范围内实施了受贿行为,那么他们无疑可以构成受贿罪。但若协警并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或者其并未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受贿,那么他们就无法构成受贿罪。总而言之,协警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取决于他们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他们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了受贿行为。若协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并且存在受贿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否则,他们就无法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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