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税款能否扣除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处断细则并未明确涉及其收受之财物所对应的税费能否予以扣除这一议题。此条款主要针对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原则及相关情节进行解析,具体包括涉案贪污金额的多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罪犯的悔过表现等多重因素对最终刑罚结果产生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受贿罪所涉税款能否予以扣除的问题,需依据个案的具体事实、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受贿行为涉及税费,则可能牵扯到税法与会计准则等多个领域的问题,此类事项往往由税务部门与审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与处置。若受贿行为中包含非法所得,那么这部分非法所得原则上应依法予以追缴,但其所对应的税费是否能够予以扣除,仍需依据具体情形与法律规定进行判定。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我们无法直接给出受贿罪所涉税款能否予以扣除的答案,而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与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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