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洲行贿罪律师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新洲地区行贿罪律师服务费用标准的制定通常受到律师行业内部自律机构的普遍约束,然而由于地域差异、律师从业经验丰富性以及案件案件复杂度的不同,合理的收费项目并不能做到整齐划一。因此,对于新洲行贿罪律师费用的详细收取情况,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地方性法规——即本埠律师协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及其定义,当律师接到相关案件委托后,首要任务便是对整个案件进行详尽的剖析,其中囊括了证据搜集、法律文书审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以及代表当事人出席法庭辩护等多个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律师需要深入思考并权衡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行贿者的动机和目的; 2.行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 3.是否存在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例如主动交代行贿事实; 5.是否存在立功表现,这可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6.是否存在其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律师费用的最终确定将综合以上诸多因素,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到律师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包括初次咨询费用、案件办理费用、差旅费用等等。具体的费用细节需与律师进行详细商讨后才能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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