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湖北省内,针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一般遵循着全国统一的原则,即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擅自归个人所有,并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较大程度且超出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况。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通常情况下,只要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三万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若涉及到非法活动,则无论其数额大小,均会被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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