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积极退款的情形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积极退赃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况可以归纳出如下几类常见情况: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要求归还赃款后主动向警方上交其所收到的隐蔽性贿赂款项或由家人代替其收取并转交的财物。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对自身错误的深刻认识与反省,以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懊悔之情,主动将所获赃物退还给受害者或相关机构。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受到受害者或相关机构的追讨压力下,自愿将所获赃物退还以求得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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