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涉及挪用公款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指代当事人擅自将公共财产挪为己有,并且挪用的数额在五千元到一万元人民币的区间范围内,而且还被用于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的情形; 其次,是指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挪走较大额度的公共资金,即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人民币之间,这种行为通常被用于私人经营领域; 最后,是指当事人同样将公共财产挪为已有,但这次挪用的金额同样处于十万元至三十万之间,然而在超过三个月期限后仍未归还的情况。挪用公款案件的本质特征在于,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当事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共财产挪为私用,例如从事非法活动、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能偿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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