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司2000元判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虽然挪用公款2,000元的确属于法律禁止之行为,然而由于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所以并不能视为一种违法行为。然而,即便如此,对这种行为仍然需要受到行政及党内纪律的上限惩罚。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只要涉及任何一项,均将被认为处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范围之内:
第一,若挪用公款是为了完成个人使用目的并且涉案金额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而且这笔款项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话; 第二,如果挪用到本人手中的公款金额在10,000元到30,000元之间,且意图用来赚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即使挪用数额没有到达上述水平,但是在10,000元到30,000元之间,而且已经连续三个月未归还给原单位或上司的情况下都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挪用公款给别人使用时,如果其主观意识里并不清楚使用者可能会将此款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或是从事非法活动,哪怕只是公款较大且已经超过三个月未能偿还,也将触发挪用公款罪;倘若明知使用者可能将公款用于赚钱亦或是进行非法活动,那么便应当被认定为挪用人,同样视作是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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