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遂受贿罪之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实现了犯罪行为的开展,是判别受贿罪未完成形态与既定状况之间的重要标准。
(2)未能达成犯罪意图,这被视为判断受贿罪未完成形态与完整状态之间差异的决定性标志。 (3)犯罪行为未取得预期效果,主要源于受贿者自身无法掌控的情况,这正是区别受贿罪未完成形态和自愿终止形态的决定性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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