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怎么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挪用资金罪,顾名思义便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商业性法人单位内部的雇员,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为单位所用的公款擅自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将此款借与他人使用,且为实现个人利益目的,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数量较大、超出了三个月未能偿还清楚款项的期限,或者虽然长度在三个月内,但是涉及到的金额数量较大,并且已经被用于营利性质的活动,抑或是被用于非法性质的活动。
在对这类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主要会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首先是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其次是挪用资金的实际金额,最后则是尚未归还给原单位的时间跨度。 如果挪用资金的行为被用于非法性质的活动,那么无论其涉及到的金额数量大小以及时间跨度如何,都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而如果挪用资金的行为被用于营利性质的活动,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是涉及到的金额数量较大,那么也只有在满足这两个条件之后,才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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