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浙江标准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浙江省境内,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与全国的通行规定保持了高度统一性。
一般而言,若行为人实施了将自身所在单位的资金用以私人目的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该行为涉及的金额较大(一般以人民币十万元作为标准)、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是虽然未满三个月,但却实现了较大金额的营利收益或从事了非法活动,此时便有可能被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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