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法人股东承担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挪用资金罪行之真正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应该是当事人,即施展挪用资金非法手段的自然人。
然而,若法人股东在其中扮演了指挥、参与或明知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此类行为发生的角色,那么他们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仅仅作为法人股东这一身份,并不能直接导致其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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