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几个月未还款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故意将公司或企业等单位中的流动金钱用以私人用途或者进行借贷获取利息的行为,法律规定若该套用金额较重大且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偿还期限,便会被认定为涉及到严重犯罪的问题——即所谓的“挪用资金罪”。
关于这一罪行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是以挪用资金的总价值在六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两百万元人民币作为衡量依据。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这里所说的“三个月”并非指从犯罪行为发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而是要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为止。 如果在案发之前,涉案的挪用资金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地归还给原所有者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那么法院将会对其减轻处罚; 而如果情节相对轻微的话,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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