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什么情况不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是否成立的问题,其不予成立的情形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若涉及到的资金数额尚未达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数额较大”的阈值;
其次,行为人在实施此种行为的过程中,若未能超过连续三个月期限并且并未将所涉资金用于营利性或非法目的; 再者,倘若行为人并非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在职员工,亦或是缺乏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此类行为的条件; 此外,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并不属于其所在单位的合法财产,或者说,其挪用行为并未对该单位资金的正常使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最后,行为人在实施挪用资金行为时,其涉及的金额也没有达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另外,若行为人在提起公诉之前未能及时归还所挪用的资金,或者即便已经归还,但这一行为并未被视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若以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来看,行为人均无法构成挪用资金罪。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若行为人的挪用资金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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