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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社人员挪用资金罪如何定罪
分类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记载之规定,若信用社职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滥用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擅自将所在机构之资金非法挪作他用,使得这些资金流入其私有财产或借与他人,并且涉及到的金额数量庞大,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却将这些资金用于商业盈利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在具体的定罪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首先,挪用资金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律标准,这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
其次,挪用资金的时间是否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然未予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却将这些资金用于商业盈利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行为人是否具备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核心要素。
如果信用社职员的行为满足以上所有条件,那么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就可以对其进行定罪,认定其犯下了挪用资金罪,并结合挪用资金的实际数值大小以及具体情节,来确定应当适用的刑事惩罚范围。
如果在正式提出公诉之前,涉案的资金能够得到及时的归还,那么可以视情况给予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于刑事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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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5: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