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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务侵占罪的赔偿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分类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犯罪的赔偿主体并非特殊类型的个体。在我过现行刑法制度下,所谓“特殊主体”主要涉及到具备特定身份或者执业资格之人,例如国家公务人员、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从业者等等。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却是普通大众,即所有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中也包括了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的员工。若这些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便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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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1: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