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供职的人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指使本单位的资金流向个人私用或者借予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在于:
第一,资金归属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的便利; 第三,资金使用或借贷对象涉及到个人或者他方; 第四,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存在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具体而言,就是这些组织的资金。这里所说的“本单位”,是指由单位所有或者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财产。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资金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公职人员。 (四)本罪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的资金,而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却仍然故意实施这样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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