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福建数额标准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标准在于,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借助其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将相对方位的资金据为己有。
同时,所挪用的资金额度必须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如果该笔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向他人借款等私人用途,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 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金额不足一万元,却被用于非法目的,那么就会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造成侵害。 此外,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性,才能够被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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