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共同侵犯的是什么客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奸罪侵犯的共同客体乃是妇女性自主选择与其意愿相符之性行为的不可侵犯权益,这一权益对于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以及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共同犯罪者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该项权益的正常行使及其所受到的社会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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