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判刑会通知受害方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犯下强奸罪接受法庭公正裁决时,责任方的犯罪事实通常会告知警方或受害者一方。
这对于维护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至关重要。 在司法程序中,受害者作为案件本身的关键参与者,理应享有知晓案件最终裁定结果的权利。 在案件经过法律程序进行揭示并深化探讨之后,法院通常会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受害者传达判决结果。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后,必须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当地检察院,同时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并将传票和通知书最晚在开庭前三天内送达给各方。 对于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也应该在开庭前三天内提前公布案件的详细信息,包括案由、被告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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