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亲吻成立强奸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的成立必须在犯罪分子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来侵犯女性的人身权利与尊严这一前提条件下完成。亲吻这种行为本身并未涉及到暴力侵害或是威胁恐吓等强制性元素,除非在此基础上伴有了其他更为显著的犯罪行为,如以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受害者进行压制,让其失去反抗或拒绝的能力,否则单纯的亲吻行为是不足以构成强奸犯罪的。值得注意的是,当亲吻行为被视作是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一环,并且在此期间还伴随着诸如暴力、威胁恐吓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此时则有可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强奸罪状。在具体案件的分析处理中,我们需要结合所有相关的客观因素以及充足的证据链条,以此来判断该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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