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七年后还会受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所涉及到的强奸罪,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时效期限,是由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法所决定和支配的。
具体而言,若强奸罪所处的法定最高刑法量裁低于五年的有期徒刑,则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时限应设定为五年; 而在法定最高刑法量裁为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之间,则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时限应当定位于十年; 如果法定最高刑法量裁高于十年但低于无期徒刑,那么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时限就应该设定为十五年; 最后,当法定最高刑法量裁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时限便应设定为二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强奸罪所处的法定最高刑法量裁低于五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在经过七年之后,通常情况下将不再对其进行法律追究。 同样地,如果强奸罪所处的法定最高刑法量裁为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在经过七年之后,同样也不会再对其进行法律追究。 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奸罪在经过七年之后,通常情况下将不再被法律所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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