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的侵害方必须是男性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的加害者不仅限于男性,同样也适用于女性。
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却并未对加害者的性别做出明确区分,仅仅以“采用强制暴力、恐吓威胁或其他各种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作为其定义表述。 这就揭示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他们采取了上述任何一种手段来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便有可能触犯强奸罪。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强奸罪的加害者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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