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谅解书如何递交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及第二百九十条之明文规定,涉及强奸罪这一类刑法分则第四章所列明的重罪范畴,如若案犯能表达真实诚恳的忏悔,并以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承认错误致歉等方式获得了受害者的宽容谅解,且受害者愿意主动与案犯和解修好,双方均可达成和解协议。在此基础上,公安部门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置的量刑建议,而人民检察院亦可转而向法庭提出相应的从轻判罚建议,最后由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被告适当的从宽处理。实际上,对于强奸罪这类案件中的谅解书应由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向受害者呈交,清晰地阐述自身认罪悔过及补偿情况并请求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待受害者表示同意和解并出具谅解书之后,双方即可一同前往公安机关递交和解协议。经过公安部门严格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置的量刑建议。同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若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判罚条件,也会向法庭提出相应的从轻判罚建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官认定被告确实有悔罪表现和积极赔偿行为,并且受害者已表示谅解,那么便可依法对被告从轻判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二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记录,则不适用于和解程序。另外,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无需判处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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