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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立案前可以撤案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强奸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性质之犯罪,并不归属为仅靠被害人提出指控即可进行审判与惩处的“告诉才处理”类型犯罪。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此条款中的第(四)项规定“依法应当以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无被害人告知或撤回告知的情况下”不得适用于强奸罪的审判过程。然而,虽然第十六条的其他条款,例如第(五)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者”与第(六)项“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之情节”的确可能使案件无法继续追查刑事责任,进而潜在地导致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乃至宣告无罪的结果。然而对于在强奸罪立案之前,是否应该考虑撤销案件一事,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如案件恰巧符合了上述第(五)项、甚至是第(六)项所列的特殊情况,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得以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事实,则很可能确实可以撤销案件。反之,若无上述情况出现,亦未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准许撤销案件的依据,那么理论上讲,便难以对案件进行撤案处理。在具体实践中,能否撤案还得视案件具体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再结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抑或是法院的判断来综合决策。若案件并未符合上述条款设定的任何情况,同时也未发现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允许撤案之许可,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宜尝试撤案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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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1: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