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如何共同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一个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同时包括必须遵守严格的拘留处罚的强制猥琐或侮辱女性的行为时,他/她将会被判定犯下强奸罪及强制猥琐、侮辱罪两种不同的罪行。
针对这一情况,法律将对其予以双重判刑,即两罪并罚。 至于这两起犯罪的审判结果,将依据具体的安全状况进行评判。 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下,除了死刑与无期徒刑之外,总和刑期应低于总合刑期,但高于最高刑期; 且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执行其他刑罚,然而,禁止令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剥夺自由的刑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若不满三十五年,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处在三十五年以上,则最多不得超越二十五年。 如果存在其他附加刑,这些刑罚仍需得到执行; 若附加刑的种类相同,那么可以与其共享执行,否则需要单独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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