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都自愿构成强奸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内,对强奸罪有着明确定义和范畴规定。一般而言,强奸罪的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借助暴力、胁迫或其它强制手段,在对方完全不情愿或者无能力表达其本人意愿之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然而,倘若发生在双方皆为自愿的前提下,则此类情况并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特征。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有一方在事后意识到自己的反对意见或者由于酒精、药物等因素导致其无法清晰表达个人意愿,而另一方却依然坚持实施性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会触及到其他相关的刑事犯罪,例如性侵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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