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改成违背他人意愿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并未被直接修改为“受侵害者主观意志上的不自愿”,而是依旧沿用原先所规定的定义,即指男性以强制、暴力、威胁或其他不当手段,强迫与其进行性交的行为。
然而,在司法判决过程中,衡量该犯罪是否成立与否的关键恰恰是依据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愿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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