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搞对象期间同居可构成强奸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涉及到对女性采取暴力、威胁抑或是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强迫性的性侵犯。若在恋爱交往阶段与女方建立了同居关系,而在此过程中并未涉及任何形式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行为,并且是在双方均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此类情形通常来说并不符合强奸罪的定义。
然而,当在同居生活期间,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利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制发生性行为时,那么便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对于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包括行为人的行径、被害人的意愿、以及有无实施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等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在上述案例中确实出现了这些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件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并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反之,倘若在案件中并无这些非法行为的存在,即便双方处于同居状态,也不能视为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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