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哪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之分,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真正得以圆满完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倘若行为人已然实施了相关行为,且顺利实现将性侵目标对象锁定为女性,则这种情况常被视作强奸罪的既遂状况。 然而,若行为人行凶过程中,因为受制于意志之外的诸多因素(比如被制止、被逮捕等),无法最终实现性侵,那么此种情况一般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形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对于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意味着,若行为人未能成功实施性侵,乃是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那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有可能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特殊情节,进而对行为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总而言之,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真正得到圆满完成。若行为人已经顺利实现性侵,则构成既遂;反之,若因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未能得逞,则构成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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