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发生医疗事故后,提供医疗诊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服务人员对接受医疗诊治服务的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患者本人或患者家属作出的除人身损害治疗费用之外的费用,该费用一般为了弥补患者本人所受病痛的痛苦或其家属失去亲人的精神伤痛。
问题 | 医疗事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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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应坚持下列原则: 1. 责任与赔偿相一致原则,即医方应据其对患者人身损害发生的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全部赔偿原则,即医方应对其过失行为引起患者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非医方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偿(但应注意,在非医疗的医患纠纷中,医方依法应先予赔偿的,如无过错使用不合格医药器械致患者人身损害;或医方依法应赔偿的,如医疗故意损害,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既包括患者的损失,也含法律许可的间接受害人的损失。 3. 合理赔偿原则,即医方承担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应当合理,既要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医疗行业的风险性,保护医方的业务能正常开展。操作上,应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宜加重医方的赔偿责任。 4. 财产赔偿原则,即对患者的人身损害,只能以金钱方式补偿。 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适用在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有:对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的,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因此应该统一适用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在具体适用时应该考虑到实际赔偿数额与损害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而不能一概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 (1)争议事件已确定为医疗事故。对非医疗事故赔偿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2)需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通常应双方当事人共同为之,实践中,一方申请,对方被告之而同意调解的,亦可。行政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1)自愿原则包含调解的提出、协议的达成、接受和履行,均系医患双方自主意思的结果。(2)合法原则广义上含遵守自愿原则,重要的是赔偿数额应当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经三方签字;调解不成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提起诉讼。调解书应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调解主持机关名称、与赔偿争议有关的事实、资料,特别是事故等级与双方责任的结论、商定的赔偿数额与支付事宜。 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它不是法律文书,一方面反悔不履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制执行。对方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提起诉讼。但反悔者过错的,应承担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害。履行完毕,一方反悔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主张调解协议违法无效或可撤销。 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文件,主要从医疗行政层面进行处理;而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层面进行处理。 第二、鉴定类别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一种硬性要求;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司法鉴定没有硬性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第三、赔偿项目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第四、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在赔偿数额方面,《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可能只能赔偿五、六万元左右。 医疗事故赔偿 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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