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营企业有挪用公款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主要是指在公司、企业乃至其他相关机构内担任职务的人员通过自身职权上所获取的优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转作私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同时达到特定金额标准并且在三个月及以上的期限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已经将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
此外,该条款也对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务人员以及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惩罚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私营企业作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其内部员工若存在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只要满足上述挪用资金罪的全部构成要素,例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为己用或者借予他人,并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在三个月及以上的期限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已经将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实施非法活动,那么该私营企业的员工便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因此,私营企业本身并不直接构成挪用公款罪,然而,如果其内部员工挪用本单位资金,并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该名员工就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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