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量刑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述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项修订是从当前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角度出发进行的立法,旨在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关系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恶劣罪行,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其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及引导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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