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办理的取保候审检察院知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派出所执行的候保拘押措施是必须通报给检察机关知晓的。
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实施过程中,消息和资讯将会在不同的司法机构之间得到传递与共享。 候保拘押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旦派出所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决定,他们有责任将该情况通知给检察机关。 而当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同样需要对候保拘押措施的实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以及实施有效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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