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期间离开居住地怎么申请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者在其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利并在其有效期内,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必须向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当执行机关接收到此类申请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取保候审者的个人表现等多个方面,并进行审查。 在考虑了各类因素之后,若确认取保候审者的外出行为不会对司法程序中对案件的调查、公诉以及审判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并且也不会对社会治安带来潜在危险,那么通常情况下,该机构将会批准取保候审者的离境申请。 然而,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对上述事项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那么执行机关很有可能无法批准取保候审者的离境请求,这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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