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依法通常不得未经司法部门许可擅自离开原定居所地。
然而,被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未经执行机关的预先批准不应离开其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 这主要是因为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具有严格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意旨在于协助维护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确保被取保候审者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构的传唤召回。 若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离开原定居所地前往其他地方,则应依照法定程序,事先征得执行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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