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取保候审行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人民检察院具备依法决定是否执行取保候审的职责。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并非是案件审理中所必须遵循的固有环节,检察院会依据其所掌握的关于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综合信息进行权衡考量与慎重决策。 当面临诸如案件本身性质恶劣、情节复杂以至于犯罪嫌疑人极易干扰案件审理进程或出现逃逸风险等情况时,检察院便有可能选择不予批准取保候审这一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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