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被批捕了能提前放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被告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而被批准逮捕之后,依然具备法律赋予的提前释放的可能性。
若在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证据并不充分,无法满足起诉所需的条件,亦或是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以至于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那么就有可能改变现有的强制性措施,甚至撤销该案,进而实现提前释放的目的。 此外,倘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出现了严重的疾病,导致其无法继续承受拘禁之苦,或者存在其他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同样有可能提前解除对其的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