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如何管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如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行政区域范围;
如遇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变时,需于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备; 接到传讯通知后须按期到案; 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行为; 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实施串供行为。 执行机关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其中包括定期巡视了解其实际生活动态等环节。 若有被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则应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没收其已交纳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依法要求当事人亲自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求其他担保人予以协助,或者给予监视居住、甚至采取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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