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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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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的概念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所谓“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仍然存在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从面积上讲,棚户区一般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一般至少在5万平方米左右。

二、棚户区改造要求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三、棚户区改造的困难

客观上讲,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难度越来越大,主要原因是商业价值高、容易改造的已基本改造完毕,剩下的大多改造成本高。看来,棚户区改造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一是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大,供地计划落实受到影响,一些纳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无法按期实施;不少地方改造建设资金筹措压力较大,尤其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难以落实,影响到已建成棚户区安置住房的交付使用;少数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不落实,部分构件的尺寸偏差较大,存在一些质量通病等。

虽然难度大,但要下决心深入推进,因为这是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发展活力。

四、棚户区改造的意义

第一,棚户区改造不会给政府平台和国企加杠杆。相比以前修高铁、公路、机场、政府楼堂,棚户区改造最终买单的是城市居民,而我国居民部门杠杆并不高,财务状况极为健康,故不会加重当前相关部门的财务压力。

第二,棚户区改造能有效化解相关产业产能过剩压力。产能过剩的问题已是既定现实,产能过剩的问题不可能完全通过需求的休克疗法出清,因为那样会有大量企业破产、工人失业,最终会使经济无法承受,也不利于社会和政局稳定——而这应该是中央不愿意看到的局面,这也是笔者认为习主席强调“中央要加强对经济的领导”的重要原因。棚户区改造能对相关产业形成巨大拉动,从体量上来看,根据7月1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若以每户20-30万元投资额计算,能带动2-3万亿元直接投资,若考虑到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路网、地下设施等),实际投资体量更大,这必将有效改善相关产业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就业及稳定预期。至于去产能的任务,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关停落后产能的方式逐步推进。

第三,棚户区改造能有效增加城市住宅供给,缓解房价上涨压力。核心城区被棚户区占据,土地利用效率低,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诉求强烈,棚户区改造对于落后城区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居民居住条件改善、住宅供应增加方面将意义显著,也将有效缓解部分城市土地紧张、住房供应不足和房价上涨压力。

第四,棚户区改造丰富了城镇化实务的内涵。棚户区改造最早是李克强主政辽宁时期的产物,李克强总理自上任以来力推城镇化,而棚户区改造既与城镇化一脉相承,同时也丰富了城镇化实务的内涵,因此有望成为李克强总理后期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全文

一、棚户区改造资金保障

在2013年6月2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提出6项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

其内容主要包括:

1、增加财政投入。

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

3、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4、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等。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棚改的资金保障——由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专门机构,实行单独核算,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棚改资金缺口问题出现了政策突破,推进速度会更快。

2014年3月25日下午,崇左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崇左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仪式暨座谈会在南宁举行。国开行广西分行行长马欣、副行长吕志南,崇左市市长孙大光、副市长高新等领导参加活动并见证崇左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合同签约。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

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4、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4、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5、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6、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7、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1、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2、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3、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4、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三、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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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17:26